辽宁大学章程
(2023年7月修订)
序 言
辽宁大学前身是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商业专门学校,初创于1948年。1958年,东北财经学院、沈阳师范学院的部分科系与沈阳俄文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成辽宁大学。辽宁大学是一所具备文、史、哲、经、法、理、工、管、医、艺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以“明德精学、笃行致强”为校训,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辽宁大学,中文简称为辽大。英文全称为Liaon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学校设有崇山校区、蒲河校区和武圣校区。根据办学需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调整法定注册地和校区。学校网址是http://www.l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为国家和地方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作为基本职能,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条 学校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主要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要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坚持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辽宁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驻辽宁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增进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职务拟聘人选等事项,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设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等方面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三)审核、批准、撤销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校设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学生(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权。
(三)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平台建设。
(四)建设师资队伍,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实施教学改革。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学部是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设立的开放式跨学科组织。学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本学部发展规划,对学科发展、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开展战略性、综合性问题研究,组织协调学部内跨学科、多学科学术合作以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关心和必要帮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申诉与救济机制,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和从事学术活动的权利,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四章 办 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本科专业,实施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调整优化研究生类型结构,在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三十条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全面覆盖、梯次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实现文理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建设一批有实力、有特色的国家级、省级一流学科。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行使科研领域自主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全面增强创新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建立教师分类聘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海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扩大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权。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五章 理事会、校友会和基金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校友和母校间、校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作贡献,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章 标 识
第四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识和徽章。
徽识整体为圆形环状,上环体左右为辽宁大学英文译名,下环体左右分别为沈阳、中国英文译名,下环中间为建校时间“1948”字样。圆环内上半部代表蓝天,附加朱德题写校名原体;圆环内下半部为示意型地球,象征学校国际化大学特征;圆环内天地中间为贯穿地球东西线条结构的学校代表性建筑——原哲经楼(现哲理楼)。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朱德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正中印有朱德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15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本章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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